一楼的门面房装了个门头,二楼租户认为,这个门头很容易给小偷提供方便,于是把一楼租户告到法院索赔。昨天,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从2006年7月开始,方女士就租用了玉凤路一栋大楼2楼一房间,做保健美体生意至今。
2007年7月,该大楼一楼一间房屋租给了做汽车保养生意的李某。同年8月,李某未经方女士同意,趁其外出时在其工作间窗外安装了一个门头。
方女士表示,小偷可以顺着门头跳进其工作间,已经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一定威胁。“2007年8月的一天,李某更换门头色彩,当时我正在给一个女客户做美体,窗户外面突然出现了一个人,对我和客户的精神都造成了极大伤害。”方女士诉称,客户至今还一直找她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调解后,李某答应赔偿方女士现金1000元给客户,并答应给其窗外安装一防护网,后李某反悔。无奈,方女士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