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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业主对房屋共有部分有行使权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    ( 日期: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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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王某、陈某、张某等二十位系郑州市某小区九幢楼的业主,2006年底所住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所属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对该小区九幢楼第十二层屋顶天台公共部分的架空部分围砌墙体,作为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王某等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与开发商交涉,最终想到诉至法院。遂来咨询律师,作为部分业主能否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
  律师观点: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某小区九幢楼第十二层屋顶架空部分在原规划设计中并没有围砌封闭墙体,架空层的建筑面积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没有包括在小区九幢楼建筑面积中,也没有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是整幢楼房的附属物,属于非独立的所有权空间,不属于某位业主所有,也不属于业主的公摊范围,更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是该小区九幢楼房全体所有权人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在该楼顶架空层围砌成封闭墙体占为自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该楼房的所有业主同意,擅自将该楼房第十二层屋顶架空部分围砌成封闭墙体,改变其架空层的结构和用途,侵犯了该楼房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王某作为该楼房的部分业主,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第二种办法也可以向行政单位举报,要求行政单位解决。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陈 奎 刘 辉 供稿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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