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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    ( 日期: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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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4]2号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3〕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类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有2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各省辖市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上述条件的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豫建住房〔2000〕32号)的规定。其中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不低于上条规定。
(三)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领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资质审批下放省辖市,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作。三级以下资质经省建设厅备案后,统一编号,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并发证。
(六)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按《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申报表和上报材料按A4纸规格。三级以下资质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市建委或市房管局);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上报数据软盘;
(七)原省建设厅颁发的三级以下资质证书,由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2003年度资质年检,经省建设厅备案后,统一换发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2004年6月30日作废。
(八)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搞好开发企业总量控制,坚持扶优扶强,优胜劣汰,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树立企业品牌。对于管理不严、不按规定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的市,省建设厅将收回其三级以下资质审批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一)年检范围:凡在河南省内取得由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均须参加2003年度资质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应的变动情况;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的报送情况;
5.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年检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写出自检报告,提交企业开发建设与经营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2.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并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标准、结果及处理办法
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资质年检应与全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相结合,凡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企业现有条件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条件的,均为年检不合格,可分别根据情况给予降级、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逾期不报送统计年报和年检材料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处理。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没有开发业绩,并且无新开发项目的企业,应在本次年检中注销其资质证书。
(五)年检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1.2004年2月底以前,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完成对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
2.省建设厅在2004年3月底以前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年检结果。
3.各市上报的年检材料包括:年检结果报告、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企业的年检数据汇总软盘、各企业的年检材料(资质申报表、年检申报表、资质证书原件、有关申报材料等)。
4.200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表式及要求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布置2002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豫建住房〔2002〕28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上报时间为2004年2月底之前。
                                                                                                二○○四年一日八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相关法规:
·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私有住房再交易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2007-04-04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城建规费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20
·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2006-08-21
·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2006-08-21
·  关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查的通知   20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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