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私有住房再交易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
|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ZZFDC.GOV.CN ( 日期:2007-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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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1年出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01]14号)文件中,第六条“降低住房二级市场房产交易税、费标准,房产交易契税税率1%计征”,第七条“凡属卖旧买新、卖小买大和产权互换的住房进行交易时,其价款对等部分免交契税,面积对等部分免交土地收益金;超面积、超价款部分的契税和土地收益金执行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3号文)中第23条“个人购买商品房,契税按1%收取”等两个文件中涉及契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 凡2005年7月20日后(含7月20日)进行的私有住房交易(以房管部门确认后的含有评估价或指导价的契税申报表时间为准),非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4%,普通住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暂减半征收;凡2005年7月20日前进行的私有住房交易(以房管部门确认后的含有评估价或指导价的契税申报表时间为准),仍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应在7月30日前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完税手续,愈期不办的,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 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所更名、增加编制的批复》(郑编[2005]16号)文件,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所更名为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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