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房屋空置、土地存量,以及近年来我市房屋户型面积供求结构和未来三年内的企业投资、开发计划等基本数据,科学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宏观调控政策。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按照“国办发37号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居民住房现状和需求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及存量土地状况、商品房空置状况、近年来房屋户型面积供求结构状况等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搞好这次调查是科学制定我市“十一五”住宅建设规划,尤其是今、明两年住宅建设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37号文件”精神的客观依据,事关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房地产企业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全面、准确、及时地统计和填报相关数据。
二、依法统计填报,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本次调查的统计报表和问卷,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依法制定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调查表和问卷的要求,认真组织统计填报相关数据、回答相关问题。鉴于填报和回答的结果直接影响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决策,因此,必须依法如实填写统计报表,确保调查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拒不按照要求填报数据或经查实虚报、瞒报信息数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该企业信用档案中,并在“郑州房地产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降低其开发资质或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议不再安排新的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同时,市统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在调查统计中的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调查的相关要求
(一)调查范围
凡注册地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有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储备项目)均须参加此次调查。
(二)填写要求
1、统计数据截止时点:2006年6月30日。
2、填写调查表及问卷之前,请分别详细阅读各部分调查表及问卷之后的《××××××调查表(问卷)填表说明及相关指标解释》。
3、本次调查只接受人工书面报送。
4、书面报送《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查表》的同时,请提供相关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并查验原件。按照市政府有关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对调查中企业填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登记,除2006年6月30日后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增量土地外,凡未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发建设基本情况的企业,将不再予以安排新的年度开发建设规模。
5、凡无在(续)建项目、拟建项目或空置房项目的企业,须填写表格中企业基本情况部分,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报送。
(三)报送时间
2006年7月6日―12日
(四)报送地点
郑州市建设西路188号房地产大厦12楼 市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房地产管理局 联系人: 陈俊峰 王长江 朱广普
咨询电话:67182965 67182966 67182967
市统计局 联系人: 李 楠
咨询电话: 67177689
二○○六年七月三日